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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,农民仅享有使用权,子女无法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,需通过继承地上房屋间接获得,这就是“地随房走”原则。无论子女是本村集体成员还是城镇户口,只要宅基地上有房屋,就能继承房屋所有权,进而在房屋存续期间使用宅基地。 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法定继承人,可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。若未分户且无宅基地,能合并登记宅基地甚至申请翻建;若已分户并取得新宅基地,按“一户一宅”规定,仅能继承房屋,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。城镇户口子女可继承房屋,也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,但不能翻建、重建、扩建房屋
(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,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,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。) 一、案情介绍 王秀兰系王静之母,王静与李强系夫妻关系。2016年底,王静、李强拟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套住房(以下简称一号房屋),但因二人名下已有住房,不符合当时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,不具备购房资格。 经协商,王秀兰同意以其名义代为购买一号房屋。2016年12月,王秀兰作为买受人与原产权人签订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,以总价605万元购得该房屋,并于当月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,房屋登记在王秀兰名
1979年盛夏的一场暴雨,让巴彦县兴隆粮库职工宿舍的那间低矮土屋几乎泡成一条小河。屋里站着水,李玉安却只是揭开裤腿,端来破搪瓷盆不停往外舀。小儿子捂着鼻子说了句:“要是能换套房就好了。”老人抬头,只淡淡回了两个字:“将就。”这一幕,在孩子们心里埋下了疑惑的种子。 四年后,也就是1983年初,女儿李凤英在县文化馆打扫时,无意翻到一本旧期刊。扉页那篇《谁是最可爱的人》下方配了一张泛黄的战场素描,备注里赫然写着“李玉安”。她攥着杂志回家,盯着父亲胸口那道旧伤问:“这人真是你?”李玉安沉默许久,只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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